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促进高校专利转移转化工作指引》的通知
行业动态   综合领域   科技政策   2019年07月15日
文章来源: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文章版权:转载信息  作者:转载信息阅读量:1379
内容摘要:天津市进一步促进高校专利转移转化工作指引,现印发你们,望参考执行。

为了促进高校专利转化,鼓励高校、职务发明人(团队)转移转化其专利成果,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市教育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联合制订《天津市进一步促进高校专利转移转化工作指引》,以下是《工作指引》全文。        

  

为促进我市高校专利转移转化,鼓励高校、职务发明人(团队)转移转化其专利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若干意见》(国知发法字〔2012〕122号),制订本工作指引,指导高校规范专利转移转化活动中的权属、处置和收益分配关系,依法依规免除相关决策责任。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第二条 高校专利转移转化方式,包括专利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三条 专利转移转化“收益”指该专利转移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专利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四条 专利转移转化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专利转移转化活动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学校和职务发明人(团队)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高校应制定专利转移转化工作管理(实施)办法或规定,明确专利转移转化前置条件、工作流程、审批登记手续和收益分配规则等事项。


第六条 为促进专利转移转化,职务发明人(团队)作为其专利转移转化的第一责任人,享有相应权力,承担相应义务。


第七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高校在职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形成的专利,其持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归学校所有。


第八条 专利成果转移转化须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合理兼顾学校、专利完成人、专利转化实施单位等各方面的利益,约定各方的责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义务及风险等。


第九条 高校专利转移转化应采用市场机制进行定价,确定价格。


高校在专利转移转化过程中,可以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专利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要在本单位公示专利名称、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期不少于15日。


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提交相关材料,由学校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第十条 鼓励高校对专利转移转化收益分级管理。可按照专利权维护及转移转化方式分级管理,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建议分为三类:第一类,职务发明人(团队)利用科研经费维护的专利,以许可、转让方式实施转移转化;第二类,专利将进入维护费滞纳期的,或已进入维护费滞纳期的,或职务发明人(团队)主动申请放弃的专利,以许可、转让方式实施转化;第三类,确保在所有权或使用权方面无任何法律纠纷的专利,以作价入股方式实施转化。


第十一条 鼓励高校提高对职务发明人(团队)的奖励和报酬比例。


职务发明实施转化后,高校要按照本学校的规定或者与职务发明人(团队)的约定,对职务发明人(团队)给予奖励和报酬。鼓励提高第一类、第三类专利转移转化形式职务发明人(团队)的奖励和报酬所占比例。


第十二条 高校应当严格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各项规定,切实加强专利转移转化过程中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第十三条 高校在实施专利转化过程中,通过协议定价方式确定专利价格后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的,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学校负责人和职务发明人(团队)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决策责任。


第十四条 专利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五条 各高校根据本指引的原则,结合本学校实际,可以制定更加有利于促进专利转化的措施。

 

 


发表于:2019-01-08    专利世界网责任编辑:火眼看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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