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奖励办法
行业动态   综合   创新奖项   2018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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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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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民营科技企业、企业家和科技人员在推动我国科技进步、科技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所取得的卓越成就,奖励为民营科技事业发展做出积极努力和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是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国科奖社证字第 0080 号),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正版)、《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科技部令〔2006〕10号)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 号)等相关规定开展评选活动。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三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采取推荐制。评审过程遵循“科学、 独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由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主办,下设科技奖励委员会、综合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和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奖励范围

第五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下设五类奖项:

(一)科技进步奖

(二)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奖

(三)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奖

(四)科技创新奖

(五)优秀民营企业家奖

第六条 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重大创新科技成果,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有突出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人员。

第七条 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奖:奖励依靠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所属行业及市场竞争中优势明显的民营科技企业。

第八条 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奖:主要奖励拥有稳定的科研团队和科研投入,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强,在国家新兴战略产业和行业发展中具有引领带动和示范作用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九条 科技创新奖:主要奖励在科技研发初期成果显著,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专利发明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民营科技企业,及与民营企业合作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企。

第十条 优秀民营企业家奖:主要奖励在社会公益、产业规模、解决社会就业、纳税、科技创新及模式创新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民营企业家。

第三章 推荐与评审

第十一条 推荐渠道:

(一)各省、自治区、市科技管理部门;

(二)有关社团组织;

(三)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分支机构;

(四)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会员。

第十二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评审流程分为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综合评审。

第十三条 综合评审委员会最终审定各类奖项获奖名单和奖励等级。

四章 公示与结果

第十四条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评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拟奖励名单等相关信息在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网站公示15天。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励项目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我会奖励办公室实名书面提出,附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且无正当理由或匿名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奖励工作办公室对提出异议项目负责处理。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获奖证书和奖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即发布之日起实施。